访谈类综艺节目,是类电作品吗? 文|汐溟 杨杨 关于短视频综艺节目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历来都有争议。其属于著作权法上“独创性”的类电作品?还是属于录像成品?一直未有定论。北京常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公布的涉短视频著作权典型案例就“字节跳动公司诉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流传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京73民终1910号】对访谈类短视频节目的性质做出了回应,我们借此做扼要探讨。
【案件详情】 原告:字节跳动公司 被告:爱奇艺公司 本案中,原告字节跳动公司主张被告爱奇艺公司运营的爱奇艺网未经其许可向用户提供郭德纲主持的一档综艺节目《一郭汇》第七期“郭德纲聊各地夜糊口履历”(以下简称涉案节目)在线播放办事,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流传权,因此提告状讼。据悉,涉案节目在片头载明“本期主题影戏”,片尾载明西瓜视频出品,本日头条、悟空问答结合刊行,时长为17分24秒。
标题下方显示播放次数1452万。按照片尾显示版权归属字节公司所有。一审庭审中,字节跳动公司主张涉案节目应属于类电作品。而爱奇艺公司认为涉案节目独创性较低,应属于录像成品。
其来由为涉案节目仅是一档小我私家脱口秀短视频,在拍摄内容的选择、机位配置、镜头切换上只举行了简朴的调解,或者仅在录制后对画面、声音举行了简朴剪辑,独创性低,因此应为录像成品,而非类电作品。【审判成果】 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均支持了原告字节跳动公司的概念,认定《一郭汇》脱口秀节目为类电作品。爱奇艺公司由于无法证明涉案作品是网络用户上传,故负担侵害信息网络流传权的责任。【评析】 按照上述案件事实,我们可知本案诉讼核心为涉案节目的性质,即访谈类短视频节目是属于类电作品,还是录像成品。
我们迷惑的是区分是类电作品还是录像作品有意义吗?固然是有的。类电作品是《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以雷同摄制影戏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简称。影戏作品及类电作品(2021年6月起《著作权法》统称为“试听作品”),是指摄制在必然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构成,而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流传的作品。
录像成品,是指影戏作品或类电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持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成品。除此之外,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二者受掩护的权利规模纷歧样。类电作品与影戏作品同属著作权所掩护的对象。而录像成品是毗邻权的观点,属于毗邻权所掩护的领域。
如若属于类电作品,那么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假如属于录像成品,那么建造者仅享有录像建造者权。2、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摄制历程中是否包罗缔造性。录像成品,往往是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和演出较机械地加以录制,颠末须要的技能处置惩罚建造而成的,如将讲课内容、舞台演出等录制成录像成品,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需要发挥缔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能,不属著作权法中划定的作品领域。
而影戏作品和类电作品往往有导演、摄制者等相关人员的艺术性缔造在内,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厘清涉案节目是否是类电作品,进而可得知涉案节目是否受《著作权法》掩护?再进而就是决定了涉案节目是否可以未经授权随意使用。涉案节目为何最终认定为属于类电作品? 法院在讯断书中表白:涉案综艺节目视频揭示的内容虽为郭德纲担任主持人,与列位嘉宾一起围绕主题讲述、接头与之相关的话题,可是其首先体现为有声音有画面的视频形式,并有针对该期节目出格选定的主题,亦并非仅对主持人及嘉宾的讲述内容举行简朴机械录制,有讲解字幕、画面插播、画外音、镜头切换、特效及特写,节目末端处另有嘉宾向主持人提问及主持人回覆,系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历程完成,其持续的画面反应了建造者奇特的视角和富有个性化的选择与判断,表达了与主题相关的思想内容,其独创性水平切合以雷同摄制影戏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要求,故组成以雷同摄制影戏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综上所述,该案在司法审判中明确了访谈类节目短视频的性质认定,即具有独创性的访谈类节目短视频属于类电作品,著作权人依法受《著作权法》掩护。
返回,检察更多。
本文来源:KOK体育app官方入口-www.wahongli.com